中国环境管理体系是中国从中央到地方或部门管理环境的系统。
主要分为两个大的系统:
国家环境保护局和部门环境管理体系。
1、国家环境保护局,是中国政府管理环境的行政机关,下设环境规划、科研、教育宣传、自然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政策立法、标准、固体废物管理、放射性物质管理、有毒物质管理、外事活动与行政事务等机构。另外,还设有直属单位,如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监测总站、环境保护学院与学校、环境报社和环境科学出版社等事业机构。除台湾省外,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建有环境保护局,海南省建有环境资源厅;各省辖市、地区及县、县级市基本均已建环境保护局或专职机构,具体领导当地环保工作。在该系统,地方环境保护机构一般受地方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局的双重领导。
2、部门环境管理体系,即中央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大都已建相应环保机构以承担环境管理工作,如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土地资源的保护,水利部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农业部负责农业环境和水生生物的保护,林业部负责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地质矿产部负责矿产资源的保护等,冶金部、化工部等建有以管理环境、治理污染为目的的职能机构,军队从中央军委到各大军兵种及地方军区、军分区建有环境保护办公室,军工企业也建有相应环保机构,国家环保局与本系统及其它部委的环境保护机构之间,主要是指导、协调工作的关系。即我国大陆的环境管理已基本形成体系化、网络化的格局。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我国环境管理体系的最高领导机构,各地方及各部、委、局的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本地方、本系统环境管理的领导机构。地方、部门的环境保护委员会大都设有相应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前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