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
4、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5、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6、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8、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10、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13、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14、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1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且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6、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17、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8、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65%(南方城市不考核)
19、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2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21、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2、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24、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5、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达到国家要求
26、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27、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28、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
29、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30、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1、开展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
2、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注:
(1)该指标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鼓励各省(自治区)开展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可以按照现行指标执行。
(2)西部城市只能选择分类指导指标中的一项。
(3)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及环境管理指标有关操作规范和解释,按《“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执行。
(4)直辖市城(区)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工作参照本指标体系执行,具体规定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