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申请代开时,都应按规定缴纳税款。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税项目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