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014年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3万纳入暂免征税范围。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于营业税按期纳税的,原登记注册类型为4开头的个体户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由按月20000调整到30000.01,登记注册类型非4开头的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由按月20000.01调整到30000.01;按季申报营业税起征点由按季60000.01调整到90000.01。对于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仍维持每次(日)营业额500元不变。
因此,个体工商户的月营业额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