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有证据证明,房产登记机构将房产证的登记事项登记有误的,可以到房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一、我国《物权法》对此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1、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2、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我国《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4、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二、因此,产权人可以向产权登记机构提供证据,申请更正登记产权证的错漏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