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相关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安置要强化刚性指标落实,明确由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比例不低于80%,另外一个明确国企拿出年度招收人员总数5%用于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提高统筹安置的层级,过去县安排任务重的由市统筹资源进行安置,这一次文件规定,市级还有困难的,由省级来统筹资源,落实安置。
依法保障相关待遇,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待安置期间,要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另一方面,安置后,非本人原因未安排上岗的,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
接续安排期间的两险,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地方财政拿出直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解决待安排期间两险的接续问题。
参考资料: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意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