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出台了《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文件规定社保部门须依据部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方可提供《转移接续联系函》,部队依据《联系函》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在此通知下发之前退伍、转业的,服兵役年限视同保险的缴费年限。退休时,予以合并计算。无须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