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双向视听技术作证,书面证明可以作为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中,对于证据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支持。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一种,证人因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可以不出庭作证,经仲裁庭允许,采用书面证言、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但是,证据需要通过质证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书证无法质证证明力较弱,建议通过双向视听技术作证。双向视听技术,可以是视频电话。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