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穗工商〔2003〕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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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没收物品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扣留、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执法制度,市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没收物品处理试行办法》,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没收物品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扣留、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执法制度,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100号令)、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试行办法》(穗财综〔2003〕136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扣留、没收物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扣留、没收的物品。
第三条市工商局和各分局由办公室牵头,财务、监察、法规、经检等部门参加成立扣留、没收物品处理小组,负责本单位扣留、没收物资的处理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和没收物品的处理工作,包括仓库的安全保卫、保管人员的管理、仓内物品管理及物品进出仓管理、没收物品拍卖、销毁等工作。
(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没收物品的拍卖及非拍卖处理所得收入的上缴国库等工作。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扣留、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规、经检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扣留、没收物品的管理及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扣留、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统一存放在市局设立的公物仓,其余物品统一存放在各分局自行专设的公物仓。
边远地区工商所经分局领导同意,可自行设立公物仓,仓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原则。
第五条扣留、没收的物品由于本身特性需要冷冻、防辐射等特殊保管形式的,经办公室同意,可存放在特殊仓库,物品管理仍由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扣留、没收物品进行管理:
(一)扣留、没收物品,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没收财物收据》。
(二)使用扣留、没收财物票据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严格按照票据所列项目填写。票据第一联作存根,第二联交被暂扣(或冻结)、没收财物单位(或个人),第三联交执法单位财务部门入帐,第四联随案存档。
(三)扣留、没收物品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要建立扣留、没收物品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出入仓、定期结算、清仓和对帐等制度。
(四)扣留、没收的物品,必须立即入公物仓,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存。案件承办人要凭《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或《没收财物收据》,并填写《扣留或罚没物品清单》,凭单将扣留、没收物品交仓管员。仓管员在核实扣留、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与罚没扣留、罚没财物票据记录一致后,应在《罚没(扣留)物品入库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
对突发性案件扣留的物品,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入公物仓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可在3日内入仓。
对保管有特别要求的物品,承办单位须向保管人员说明,并在《罚没(扣留)物品入库验收单》上注明。
(五)仓库存放的扣留、没收物品要实行帐物分管,设管帐员管帐,仓管员负责物品的进出仓及保管工作。管帐员和仓管员要每月清点物品一次,并编制报表(一式三份)送部门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
(六)将扣留物品发还当事人或处理没收物品,案件经办人凭《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或《处理物品意见书》与仓管员共同办理有关物品出仓手续,同时填写《罚没(扣留)物品出仓单》。
第七条没收物品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没收的文物、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交文物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将移交资料分别报本单位办公室、财务部门备案。
(二)毒品和吸毒用具以及淫秽书刊、光碟、磁带、录像带等物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交市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销毁。
(三)不适宜拍卖的易腐烂物品、鲜活品和动植物,经卫生检疫合格的,直接送交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检疫不合格、无法送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四)对已丧失使用价值和回收价值的或不能消除侵权影响的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销毁的没收物品,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六)对仍有一定使用价值、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且不适合拍卖和再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在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分管局长决定可依法另行处理。
(七)对宣传单张、纸箱、包装物等纸类制品,报废汽车、摩托车、非法组(拼)装汽车、摩托车、劣质钢材和机器等废旧金属应交有经营权的纸厂或金属回收公司作回炉或压损处理。
(八)专营、专卖物品采取定向拍卖的方式,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单位。
(九)除以上物品外,其余能拍卖的物品应当公开拍卖,确实无法拍卖的,经扣留、没收物品处理小组上报主管领导同意后,交具备资质的物资回收单位收购。
第八条对需要拍卖没收物品的案件,办案单位在理结案件前,须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拍卖物品进行估价。
第九条办案单位申请拍卖处理没收物品,应在没收依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填好《没收物品拍卖处理呈批表》,连同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无主财产处理呈批表》复印件一并交给扣留、没收物品处理小组,由其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扣留、没收物品处理小组接到申请后,组织办案单位等人员现场核实物品,并研究决定处理方式,在《没收物品拍卖处理呈批表》上加具意见(包括确定委托拍卖物品摇珠现场会的时间;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估价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十一条没收物品变价处理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由扣留、没收物品处理小组组织拍卖物品摇珠现场会,采取“摇珠选定”的方法确定委托拍卖机构,并与其签定合同。拍卖机构根据没收物品的拍卖底价进行公开拍卖。
第十二条没收物品变价处理所得款项,扣留、没收物品处理小组须在成交之日起10日内送交财务部门或划入财务帐户,并填写《广州市没收物品上缴拍卖情况表》,连同有关拍卖合同、非拍卖处理所得收入凭据、物品处理证明材料等,分别报本单位办公室、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应及时将款项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对应销毁的没收物品,由扣留、没收物资处理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销毁。销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制作销毁笔录,记录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员等。执行人员应在销毁笔录上签字,拍摄销毁现场的照片或录像存入档案,并填写《广州市没收物品销毁情况表》,分别报本单位办公室、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办公室负责统计没收物品销毁、拍卖情况;财务部门负责统计拍卖及非拍卖处理所得收入上缴国库情况。各分局办公室、财务科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填写的《广州市没收物品销毁情况表》、《广州市没收物品拍卖收入上缴情况表》上报市局办公室和财务处。市局财务处汇总综合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市局扣留、没收物品处理小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全市工商系统的扣留、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和遗失扣留、罚没物品或占用没收物品变价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退还没收物品或款项,并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工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