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课税对象中包含消费税吗?

2022-08-17 财经 36阅读
首先必须对增值税、消费税销售额的概念及含义有正确理解。
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下简称《条例》或《细则》)都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消费税为应税消费品,下同)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销项税额(即为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综合而言,不管是增值税,还是消费税,销售额完整的表述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消费品)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除增值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上述概念,应把握好如下三点:
(一)消费税的销售额同增值税的销售额一样为不含增值税款的销售额,但属于消费税范围的货物,其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
1、由于增值税是实行价外征收的办法,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而对部分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交叉征收的消费税又是作为增值税的税基的,为了避免征税过程中划分税基的麻烦和产生的误解,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这样,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一样的,即: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如果纳税人应税货物(消费品)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款合并收取的,在确定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时,应当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① 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② 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征收率)
(二)一切价外费用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对这些收费除如下项目以外,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
1、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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