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享百万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主要是哪些

2020-05-17 综合 118阅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费: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30日为疾病观察期,不延长疾病观察期)患病的,在我方指定的医疗机构普通病房住院,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用和其他住院医疗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作为本合同的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并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金时已取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之和-被保险人从公共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中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之和。

(2) 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金时未取得公共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之和×6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应当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直至住院治疗结束,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保险期限届满后第三十天,累计支付一次或多次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指定医疗机构普通病房住院的,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用和其他住院医疗费用),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为限。事故住院医疗保险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

(1) 被保险人在申领保险金时,已取得公共医疗保险或者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之和-被保险人从公共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中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之和。

(2) 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金时未取得公共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之和×6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直至住院结束,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保险期限届满后第三十天,一次或多次累计支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被诊断为本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无论是一种或多种,下同),或者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被诊断为本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病房住院或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受恶性肿瘤专科门诊(特殊需要除外)。

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为限,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

(1) 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金时已取得公共医疗保险或者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补偿的,大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大病医疗费用之和-医疗费用之和被保险人从公共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中获得的赔偿。

(2) 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金时,未取得公共医疗保险或者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补偿的,大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大病医疗费用之和×6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应当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直至住院治疗结束,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保险期限届满后第三十天。

一次或多次累计支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为限。在任何情况下,同一保险事故,不能同时取得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即支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不支付其他保险金。

扩展资料:

本合同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除享受公共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外,以其他方式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者赔偿的,其扣除上述医疗费用补偿或者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以在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金为限。

被保险人对下列费用或者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不负赔偿责任:

(1) 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打架、主动吸食、注射毒品的;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6) 被保险人参加跳水、跳伞、攀岩、滑翔、滑翔、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危活动;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

(8) 核爆炸、辐射或污染;

(9)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或疾病观察期内遭受或发生的疾病(或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和残疾;

(10) 妊娠、流产、流产、分娩(含剖宫产)、避孕、节育、绝育、不孕症治疗、产前产后检查或上述情况引起的并发症,但宫外孕或意外伤害引起的流产、分娩除外;

(11) 被保险人在我方指定医疗机构的高端病房(包括专科病房、国际部病房、外宾病房、贵宾病房、干部病房等)或指定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但“6.4重大疾病及转院”另有约定的除外本保险条款;

(12) 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殊护理、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3) 椎间盘突出症、性病、精神病、遗传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职业病、特异性传染病、地方病;

(14) 整形外科、美容外科、美容外科、美容外科、整形外科、整形外科、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术),但整形外科、整形外科、整形外科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形外科除外;

(15) 牙科保健或治疗、因故补牙或整形、眼科检查及眼镜、视力矫正手术、残疾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等)的修理、安装或购买,意外伤害补牙或整形除外;

(16) 购买人工器官;

(17) 合同规定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18) 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中依法由第三人赔偿的部分,如果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的发生而死亡,合同终止,我们将把保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死亡的,合同终止,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如果保险金已经支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不予退还。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享百万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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