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发布如下几种情况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发票: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3.购买方为国外客户,出口企业对外方开据的出口发票: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
4.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按16号公告规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栏次的,不适用16号公告规定。
拓展资料: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通常简称为税号,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
2015年1月12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