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分类基于法人设立的法律标准为依据分为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法而设立的法人。
私法人可以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如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如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
我国《民通》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民法总则》把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非企业法人包括以下三类: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社团法人不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社团法人的代表是公司,但公司是营利性法人,而社会团体法人属于非营利性法人;
2.社会团体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分为登记和不需要登记两类。如妇联,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不可能具有营利性,但是社团法人可能具有营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