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卖方不需要补足短缺的20公吨货物或退回短量部分的货款。
根据条款规定:品质与数量条款为“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根据定义,所谓离岸品质与重量是指出口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以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检验证明,作为决定商品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买方无复验权。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经合同规定的商检结构检验并出具了有效的证书,证明货物重量为10200公吨,这个重量是有效的,是合法的,要是按照合同规定来的,买方付款应当按照此重量结费。虽然在海运过程中,由于天气原因,蒸发少量货物,但是合同条款中只规定了”离岸重量“,买方应自己承担短装货物的损失。
(2)卖方不需要支付目的港的卸货费。
合同条款中的CFRExship'sholdCapetown,是指在开普敦港CFR舱底交接。
按此条件成交后,船到开普敦在船上办理交接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