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调煤车辆出入检查制度
为规范内调煤管理和拉运秩序,杜绝煤炭流失,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内调车辆出入检查制度:
一、内调车辆(包括地销煤车辆)出入厂区必须将车停在验车区(摄像头下)进行查验;停电或出现特殊情况不能监控检查时,必须打起车厢,打开马槽进行检查。
二、车辆入场检查项目为票据、塑封、上岗证、水箱、煤形、留煤装置;出场检查项目为票据、车底清理、留煤装置。
三、检查标准:塑封三孔串联封锁条数齐全完好,编号与票据相符;车厢煤形煤样无可疑卸煤痕迹;水箱标准合格,保持空箱;车身、驾驶室各部位无暗箱、夹层、无恶意留煤装置,无放置重物;票据齐全(包括大票小票),填写规范,无涂改,各环节验章齐全;司机持证上岗,人证相符。
四、地销煤车辆出入门时必须持有地销指令单和过衡单,经查验无误后,方可登记,签字,盖章放行。
五、实行双人上岗检查制度,一人现场检查车辆,一人通过监控视频检查车厢,查验票据,登记台帐,签字盖章,坚持先验车检查,后登记盖章放行。
六、《车辆检查登记台帐》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登记。《内调煤台帐》由票据、监控检查人员登记,做到字迹工整、清晰,项目齐全、无涂改。
七、票据和台帐实行分矿别、煤种登记、装订,班班汇总,当班与煤场、磅房票据台帐核对后,集中保管备查。
八、严禁不经查验签字盖章或补盖印章,否则将追究责任。
九、凡发现车辆不符合本制度或有被辞退司机继续拉运的,应立即扣留车辆,及时汇报保卫科查处。
内调车辆重车过衡工作制度
一、重车过衡程序为:车辆停放——证件票据检查——台帐登记——过衡打票——盖章放行。
二、车辆停放:重车上磅前应确保衡器复位归零,车辆停放位置正确应保证监控车号和车厢图像清晰全面;过磅时应保证驾驶室和磅上无人员坐卧和站立。
三、证件票据检查标准:上岗证必须人、车、证相符;大票,准销票,卸煤票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验章签字齐全,无超时和亏吨。
四、台帐登记:台帐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无涂改,其中《内调煤上站计量台帐》要求分矿别,分煤种填写,《准销票回收台帐》要求一车一票。
五、过衡打票:过衡打票应在快灰采样结束后进行(东站在传灰分的情况下,应在灰分结果传到称重系统,且数值合格后进行),过衡时要求一人监督,一人操作,依次录入车号、矿别、煤种、司机姓名等信息,确认无误后,保存数据,出现录入错误时,应立即停止操作,通知车辆重新上磅过衡;票据打印时,应先打小票,再打大票,严禁倒置或私自补打票据。
六、盖章放行:大(小)票加盖衡章前应对票据内容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留存存根,加盖衡章后放行。
七、出现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填写《异常台帐》,按调度指令处理:1、灰分超标;2、超亏吨500公斤以上;3、超时;4、有卸煤痕迹,无卸煤票据;5、上岗证、票据查验不合格;6、由于工作失误或称重系统故障等其它原因,需要二次上磅过衡的;7、其它异常情况需要汇报请示处理的。
八、交接班前应将当班报表,票据,台帐进行汇总核对,异常情况必须在报表、台帐上注明;由专人负责上报报表,与门卫,煤场进行三方票据核对。
九、司磅人员因工作失误,违规违纪造成不良影响或给不法人员可乘之机的,将按相关制度进行追究处理;参与或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取样测灰工作制度
一、接班前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测试,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定期对管理样进行测试,校正曲线数据,严禁不经检测启动设备。
二、取样时,应及时将测灰仪内上一车煤样取出倒净,在采样机出料前,提前将空料桶放在接料口,正常情况下,应用一只料桶循环取样,不得用两只以上料桶循环取样。
三、取样料桶应放置在正确位置,防止接料抛洒;注意地面杂物,雨雪天气应注意地面湿滑,避免摔倒发生安全事故。
四、所采煤样过少,不能正常测灰时,应及时通知采样员补采,不得空桶或量少测灰。
五、无特殊要求不得留存煤样,特殊情况需要留存时,必须用专用料桶留存,并填写留存标签,注明留存原因,时间、车号、煤种和化验结果。
六、启动测灰仪前应先确认所测煤样的车号、煤种、矿别,一般情况下系统和磅房称重系统连接正常时(即:传灰份时),无需确认车号、矿别和煤种,系统会在磅房保存数据后自动识别条件,此时可直接启动测灰仪进行测灰;特殊情况下系统和磅房称重系统不连接时(即:不传灰份时),在启动测灰仪时,必须向采样员询问确认被测煤样的车号、矿别、煤种后输入车号,并选取正确的曲线后,方可启动测灰仪。
七、灰分测试结束,并传输到称重系统后,应及时通知采样员登记,开启磅前栏杆放车下磅。灰分出现超标异常时,应及时通知采样员通知磅房停止过磅,同时汇报公司调度室核查处置,不得隐瞒不报。
八、严禁非专业人员进入电脑控制系统修改、删除数据或做任何操作,否则将以违纪论处。
九、当班工作结束后,应打印当班测灰报表,并与采样登记台帐核对车数和灰分,填写汇总表,出现数据或车数不符等异常情况时,必须查明原因,注明情况,并签字。
煤样异常观察工作制度
一、东快灰煤样异常观察工作由取样员负责,情况汇报、台帐登记由采样员负责;西快灰煤样异常观察(通过视频观察)、登记工作由操作员一人负责。
二、异常观察主要观察上站车辆煤形是否有卸煤痕迹、有无明显影响煤质的杂物、煤形与矿方装车形状是否一致等异常情况。
三、发现有盗煤、换煤或影响煤质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磅房核实相关情况,有问题或核实不清的要立即汇报公司调度室处理。
四、采样员应及时填写《煤样异常登记台帐》,台帐应对车辆的上站时间、车号、矿别、煤种、异常位置、核实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妥善保管好台帐以备核查。
塑封检查、启封工作制度
一、车辆塑封由煤场设专人定岗定点进行检查启封。塑封完好和编号检查核对无误后进行启封,并登记台帐,保存塑封。
二、塑封完好标准:塑封条数无缺少,封锁实行“三孔串联”,车门无漏封,塑封无残缺或有明显开启痕迹,编号与矿方票据登记编号相符。
三、检查核对时,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塑封编号的票据现场对塑封进行逐一核对、检查。确认每一条塑封都合格后,由工作人员亲自开启,严禁司机或他人代为开启。
四、塑封开启时,应及时登记台帐,要求一车一登记,不得集中开启或登记,台帐登记要求分矿别、分煤种进行登记。
五、开启后的废旧塑封编号片,由当班工作人员逐车串联后集中保管,不得遗失或私自销毁。
六、每班工作结束后,由煤场领导负责对当班塑封数和台帐进行核对、清点,确认无误后收回,当班台帐和废旧塑封进行集中保存、备查。
七、工作中发现有票据无编号、塑封不完好、串联不正确、有缺少塑封、车门漏封等盗煤嫌疑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扣留票据,在台帐注明情况,同时汇报公司调度室安排查处。
八、公司督查组负责定期对煤场台帐与门卫检查台帐、票据原始编号进行督查核对,发现有违规操作或参与违法行为时,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情节严重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煤炭卸车验收工作制度
一、内调煤炭在站台卸车验收工作由煤场收煤工负责,其验收程序为:证件、票据、水箱查验——安排卸车——煤质车底清理查验——票据签字——台帐登记——二次清底——盖章放行。
二、证件、票据、水箱查验标准:上岗证,人、车、证相符;票据、煤种、矿别、司机大小票统一、无涂改,验盖衡章、签字齐全;水箱大小合格且无水;无暗箱、夹层、重物等恶意留煤装置。
三、安排卸车:收煤工应现场指挥车辆到指定地点卸车,严禁私自卸车。
四、煤质、车底查验:卸车后要求工作人员现场对所卸煤炭质量采取目测、手掂的方法进行查验;对车底清理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煤质合格和车厢清理干净。
五、票据签字、放行:要求在票据上签注收煤人员姓名、卸煤时间和卸煤货位号。坚持先验后签,严禁不经查验,签字放行。
六、二次清底、登记台帐、票据盖章放行:二次清车时,司机必须熄火下车,车辆安全间距不小于三米,经验收人员检查,确定清底合格,车厢放平后,向司机收取票据,进行台帐登记,盖验章放行;台帐登记要求分矿别、煤种分别登记,以便核对、检查。
七、有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必须扣票、扣车,汇报调度室安排查处:1、上岗证人、车、证不符;2、票据检查不合格;3、水箱超标或不放水;4、有恶意留煤装置;5、司机私自卸煤;6、有偷煤、盗煤行为;7、煤质低劣、与所拉品种不符;8、其它有违反流程制度、盗煤嫌疑需要汇报查处的异常情况。
八、每班班后,要求对当班的票据、台帐分矿别、分煤种进行汇总、核对、装订,确认无误后,由带班长负责与磅房、门卫进行三方对票。
九、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违规操作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处罚,里勾外联,参与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内调车辆清底工作制度
一、内调车辆清底工作由煤场清底组负责,人员出勤必须保证每班四人以上,各类清理工具完好。
二、车辆在煤场卸煤后,要求进行两次车底清理,即:车辆煤场卸车现场清理和二次定点清理。
三、车厢清底标准:车辆底板外露,四壁、四角无明显浮煤,车厢帽檐、油箱、大梁各处无明显存煤,整车留煤总量不超过50公斤。
四、现场清底由收煤人员负责查验,二次清底由煤场专人负责查验,查验人员应高度负责,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未经车底清理查验,不得签字盖章放行,严禁先签字后验车。
五、工作中发现车辆有恶意留煤或偷煤、盗煤行为时,应立即扣票、扣车,汇报调度室安排查处。
六、清底和验收人员工作失职、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处罚,里勾外联参与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车辆安全例检工作制度
一、例检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和安全忧患意识,认真开展例检工作,文明上岗,佩戴标志,坚守岗位。
二、例检地点设在赵城西站二次清底处,要求例检人员现场检查,并登记台帐。
三、例检项目及标准:1、证件:做到上岗证、驾驶证、资格证“三证”齐全;2、标识牌:固定合格,位置适当,无私拆;3、灯光齐全完好,刹车有效;4、消防器材完好有效;5、无暗箱、档板、大帽檐等恶意留煤装置。
四、检查灯光时,要站在车辆左前方或左后方45度角处,指挥司机逐项开启灯光,确保检查时人身安全。
五、对有隐患问题的车辆,要现场告知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必要时给予停运和相应处罚,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车辆应立即停运,送交保卫部门查处。
六、对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要按时进行复查验收,整改不合格的,例检员有权给予相应处罚,或采取扣票、停运措施。
七、台帐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整洁、无涂改,内容真实、准确。
八、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要把遗留问题交待清楚,以便进行复查验收。
异常煤样采制化验工作制度
一、异常煤样指有超灰、亏吨、煤质煤形异常,有偷煤、换煤违法违纪的可能,由调度、保卫或相关部门通知要求采制化验的煤样。
二、采样:接到调度或相关部门的指令后,及时派采样员到现场采样,采样时应在相关单位要求的地点部位进行采样,必须有保卫、煤场、司机同时在场,并同时在采样标签上签字认可。
三、制样:制样应及时,按国标制样,一样一制,凡异常煤样都必须做留存备份,无相关单位通知,不得自行销毁。
四、化验:化验应及时、准确,严格按国标操作,一般情况只化验灰分,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五、化验结果应出具《质量鉴定书》,一样一书,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和相关单位汇报或报送。
六、建立《异常煤样化验登记台帐》,采制化验人员应认真填写。
七、异常煤样,采、制、化验工作要认真、严肃,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规操作、接受吃请、参与违法活动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涉煤岗位人员上岗资格证
管 理 制 度
一、《涉煤岗位人员上岗资格证》是各内调煤流程单位各岗位人员的上岗资格凭证和上岗标志,由公司综治办按照岗位人员岗前法制培训成绩、现实表现情况、政审情况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考评审查后,统一核发,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撤消,收回。
二、各涉煤岗位人员严禁无证上岗,岗前必须经综治办法制培训考试、政审核发《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单位不得安排上岗。
三、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做到班前、当班胸挂,班后保存,严禁胸挂证件在非工作场所或时段使用。
四、《资格证》应妥善保管,应保持证面整洁,无涂改、污垢,严防丢失。
五、人员因工作调动,工种变更时,必须交回原证,经本单位同意后向综治办申请重新核发。
六、公司各单位(部门)领导到基层检查督导时,有责任对岗位人员的《资格证》进行查验,岗位人员应主动予以配合。
涉煤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涉煤关键岗位人员指下列岗位工种:保卫科保卫人员;质计科监磅、司磅、票据管理人员;化验室采样、制样、化验人员;快灰室工作人员;煤场煤炭验收、管理人员;汽运工区调度、驻矿协调、例检、稽查、票据管理人员;洪洞站调度室调度员;其它各类在内调流程中的涉煤人员。
二、涉煤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要求: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本职,现实表现良好;
2、年龄18—50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遵纪守法,无违法或其它严重违纪记录;
5、政审合格。
三、涉煤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岗前政审,法制培训考试,持证上岗制度。
1、政审由公司综治办负责,基层单位,保卫,分管领导审批;
2、法制培训考试:由综治办负责,主要培训内容为治安、刑事、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公司有关内调煤管理制度、文件;培训时间不少于两个课时,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核。
3、涉煤人员上岗证由公司综治办负责统一编号办理。
四、涉煤关键岗位人员日常工作督查,由公司保卫、综治部门负责,采取不定时的方式对各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职责履行、规范操作、流程制度执行进行督查,要求每周至少督查一次,并做好督查记录。
五、涉煤关键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规操作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过,写出保证,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下岗,重新培训考核或调离原岗位,并给予经济处罚,有违法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