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
100万为含税总额:应交税额=100÷(1+11%)×11%=9.91万元,
100万为不含税总额:应交税额=100×11%=11万元。
1、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依据: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