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规定
(一)符合标准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四)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五)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六)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