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店主利用积分规则,开始进行刷单的违法行为,从中获取7亿多天猫积分被判刑,这纯属是咎由自取的行为,因为积分规则是用于买卖的行为,而不是用于个人牟利,单从这一点来说天猫店主的行为就已经构成犯罪行为了。
首先大家要注意积分规则其实是消费者通过消费获得,这是促进消费者购物的一个办法,因为通过积分规则,消费者不仅能够以100积分等于1元来抵扣现金,也能够使用积分参与天猫很多的摇奖活动,得到自己的一份幸运,这样做自然是促进消费的手段。
天猫店主则是利用积分规则,给自己的进行牟利,也就是利用一些淘宝的白号,通过雇佣一些员工进行刷单,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从积分中得到现金,刷单越多得到的现金自然越多,这样一来天猫店主就可以空手骗取巨额的利润。
这位天猫店主最明显的犯罪证据是雇用员工冒充10万多个天猫商城会员,这个数字是十分庞大的,而且也是明显的欺骗行为,通过这些虚假会员不断的刷单,积分自然不断的增加,所以他们才能够骗取人民币671万余元,数额十分巨大。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办案中天猫店主,在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这个行为的目的就是骗取积分,利用积分规则的漏洞进行诈骗,尤其是他们主观上购买大量白号,实际上已经有故意的性质,同时他们是利用软件系统激活,更加显露出骗钱的性质。
所以天猫店主已经在主观上有故意的行为,而从客体上也侵犯了天猫的实际利益,同时骗取的财产数量很大,最关键的一点是最终天猫店主几个人根据刷单量分配了赃款,说明他们事实上已经构成诈骗罪,所以通过上述分析就可以确定他们是诈骗钱财,那么诈骗罪自然是毫无疑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