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定期向司法所汇报相关情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定期”指按当地司法所要求的时间,一般为每月。
扩展资料:
案例:
缓刑期间玩失踪 屡劝不改被收监
因盗窃被适用缓刑,其间却不到司法所报到,玩起了“失踪”,屡劝不改,被法院撤销缓刑。经云南省宁蒗县检察院建议,法院依法撤销了被告人罗尔杰的缓刑,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7月17日,由宁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尔杰,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宣判缓刑后,罗尔杰于2013年11月12日到宁蒗县红桥乡司法所报到后,便外出不知去向,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
宁蒗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在社区矫正监督中发现了这一情况,便书面建议该县司法局向法院提出撤销罗尔杰缓刑的建议。
该县司法局得知情况后,先向罗尔杰家属发出三次警告,辖区派出所也多次协查,督促其尽快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但罗尔杰一直去向不明,未与司法所进行任何联系。最终该县司法局以书面形式建议法院撤销对罗尔杰的缓刑。
参考资料:人民网-缓刑期间玩失踪 屡劝不改被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