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是总体来看,社会组织管理领域存在如下问题:
1.相关法律缺失
虽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之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一大批规范不断出台,但是总体来看,这些法律法规无论是在立法层次层面,还是在相关内容方面都难以满足社会组织管理的需要。立法层次低意味着法律规范的约束力不强,内容不完善意味着政策的空白比较多,这导致社会组织的管理没有相关法律为依据,阻碍了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2.管理理念滞后
在管理理念层面,现有的社会组织管理理念依然陈旧,难以跟上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目前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管理依然秉承直接控制而非服务的理念,直接的行政控制虽然能够增强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控制,但是这种做法的负面作用也是积极明显的,那就是扼杀了社会组织的活力,导致社会组织的功能受到很大的压制。
3.管理机制僵化
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实施的双重管理的模式,即社会组织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的同时,还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这种双重的管理体制大大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应该看到,双重管理体制的产生背景是计划经济年代,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具体而微的双重管理模式所带来的负面作用正在不断的彰显,难以适应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
4.管理模式粗放
目前在社会组织的管理模式层面基本上还停留在粗放的阶段,政府只负责登记,但是在对社会组织的考核评估、日常管理方面好做的很不到位,结果导致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普遍较低,公众对于社会组织缺乏足够的信任,这导致其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以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