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Ⅰ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二)Ⅱ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2、 头面部损伤致: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致: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三) Ⅲ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2、头面部损伤致: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四) Ⅳ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2、 头面部损伤致: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五) Ⅴ级伤据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六) Ⅵ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扩展资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