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具体鉴定标准如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扩展资料
按照9月1日即将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根据这个原则,《分级标准》将四级医疗事故又细分为12个等级。其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分级标准》规定了各等级医疗事故的范围。例如,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此外,《分级标准》还列举了各等级医疗事故具体的情形。
例如,“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属四级医疗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