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扩展资料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其程序要根据处分轻重及受处分党员职务的情况确定:
给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一般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