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的规定

2020-05-22 时事 245阅读

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区旗、区徽,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每个香港居民和团体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区旗、区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凡国旗与区旗、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时,应当将国旗或国徽置于较突出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时,国旗应在区旗之前,并列悬挂国旗和区旗时,国旗在右,区旗在左,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区旗、区徽。区旗、区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标志,代表国家和民族的尊严。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使用国徽,以体现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因此,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同时,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既要体现“一国”,悬挂国旗、使用国徽;又要体现“两制”,可以悬挂区旗、使用区徽,以适应香港在经济、文化等多方面与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经常发生联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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