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即认定合伙关系并非以办理工商登记为条件。
3、因此,如你签订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又实际参与合伙企业经营,或者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条件,虽然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亦可能会被认定为企业的合伙人,适用合伙企业法规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外,如你在签订合伙协议中约定债务承担条款,该条款只对签订协议的合伙人有效,对外还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