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006年6月23日:抚劳社发[2006]22号文件发布:“2005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0080元,月平均工资为840元。”根据现行缴费基数政策规定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即:2006年7月—2007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840元,缴费比例为:18%。
缴费额=840元×18%=151.2元/月
最高缴费档次缴费额=840元×3×18%=453.6元/月
最低缴费档次缴费额=840元×60%×18%=90.7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