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5条也有相同规定。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地面施工人责任的分配为在地面施工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施工人负责。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没有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他人的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对于公路等公共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应该由相关具体施工人承担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2款还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说明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要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义务则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