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全国热点城市的房价是在2016年暴涨,天津作为其中之一,去年9月天津重启限购,实施区域化限购,相对遏制了房价上涨势头,由于上涨期强烈,今年3月份底,天津再次出台新一轮调控政策。据统计,从去年“9·30”调控至今,全国有超过60个城市或区县发布调控政策160余次。
楼市调控政策在很大程度影响消费者的购房决定,其中限购、限贷、首付比例等条款,于是各种相关政策信息和解读层出不穷。相关政策稍有变动,不少人和机构“推波助澜”,甚至夸大分析和歪曲解读天津住房限购,外地人还能在天津购房吗;天津滨海不限购吗;听说天津承认河北和北京的社保,在北京有社保,能在天津买房吗?现在对最新的限购政策和相关部门的官方解读和后续补充进行汇总。
“3.31”新政:非本市户籍购房需要两年社保,认房又认贷
天津新的购房调控政策自去年9月30日开始执行(9月30日,天津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今年3月31日继续加码调控(3月31日,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当前的房地产调控措施也被称作“3.31”新政。
实施意见从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等多个维度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调控,对于一般购房人群影响最大的就是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
1)限购:本市户籍家庭单位限购2套,非本市估计需两年社保
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需提供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2)差别化信贷:二套首付比例最低6成,认房又认贷
在天津市已经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2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在天津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补缴社保月数不超过3个月,可视为连续缴纳
上文限购和信贷内容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规定,之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又针对此实施意见做了官方解读和补充公告。
官方解读主要针对购房资格、限购住房种类和住房套数标准等方面。节选如下:
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滨海新区购买住房的,是否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答: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是否需同时提供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证明?
答:不需要,只要两种证明之一即可。(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3)限购住房包括哪几类?公寓是否纳入限购范围?房改购房是否纳入限购范围?
答:包括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居住型公寓和已选择房屋用途为“居住”的混合型公寓纳入限购范围,其他类型公寓不纳入限购范围;房改购房不纳入限购范围且不计入居民家庭或单身人士住房套数。房改购房取得产权后再出售的,纳入限购范围,按2017年4月1日后限购政策执行。
补充公告则由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发出,主要针对的是个人社会保险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获得方式和认定标准。
以“个人社会保险证明”为例,补充公告指出:《实施意见》中“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是指购房人从购房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3年内任何连续24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购房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个人缴费)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上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存在补缴费且24个月中补缴月数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可作为有效购房凭证。
天津承认河北、北京社保仅针对成建制落户
“社保同城化”新政后在北京有两年社保就可以在津购房”,这是对成建制落户的误读。
天津市公安局日前已对此事辟谣,另外,这一政策出自天津市公安局联合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和天津市教委共同出台的“”,政策条款也写的很清楚:制定成建制引进京冀企业职工原籍缴纳社会保险同城认定政策,即对成建制引进的京冀企业职工在京冀两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准予在津申报成建制落户。
即,社会保险同城认定政策仅仅针对成建制引进的京冀企业职工。北京社保、天津买房目前还是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