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天津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拓展资料: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天津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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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