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结束,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
信息采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2018年底前完成信息采集和档案建立工作; 2019年5月1日前完成信息校核和充实工作。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配合信息采集工作,主动备好相关材料,积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参与信息采集,并配合上门走访采集。
扩展资料
采集对象。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残疾军人;
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