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意义
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优秀律师、法学专家、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部门单位法律顾问,是新时期、新阶段各部门各单位提高涉法事务处理能力的有效途径,是规范政府行为,促进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手段,对推进依法行政、社会矛盾化解、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工作,积极发挥律师、法律专家、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优势,通过全面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覆盖到全区各机关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推进“法治鹤城”建设。到2016年9月底前,区机关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实行法律顾问制度。
三、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本单位法律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按照实用、便捷、高效的原则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律师、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二)优势互补原则。既要发挥各部门各单位法制股室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共同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三)诚信尽责原则。法律顾问应当诚信、正直,忠于事实和法律,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有全面的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出具合法、准确、客观、全面的法律意见,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实施范围和聘任方式
(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范围
1、各乡镇、街道;
2、区直机关各单位;
3、社区、村。
(二)法律顾问的聘任方式
1、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2.村、社区的法律顾问由本辖区司法所人员或基层法律工作者免费担任,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
五、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和权利义务
(一)主要职责
1、参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法律评估;
2、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3、参与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和修订;
4、参与国企改制、国企破产清算等重大经济事项;
5、参与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
6、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
7、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8、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谈判、调解;
9、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10、协助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11、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二)权利义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有权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有权向聘任单位调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法律顾问要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聘请单位许可,不得透露或公布未决定事项、已决定未公开事项和审议过程。法律顾问要在聘请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要建立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机制,确保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配套机制,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积极主动搭建工作平台,重视和支持开展法律顾问工作,为法律顾问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确保律顾问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克服“聘而不用、顾而不问”和“虽问不听,我行我素”的现象。
(三)统筹协调,同步展开。各乡镇、街道要在自身落实好法律顾问制度的同时,同步展开所属村和社区的法律顾问的聘请工作,确保2016年9月底前,全面实现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
(四)强化考评,完善监督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和发挥作用情况将纳入综治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区委法治办要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