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法人自己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一般情况下,企业刚开始领用的发票数量是25张,若不够用,可申请增量或增版。
增量:适用于金额不高,但是开票量大的公司,如:小商铺。
增版:适用于客单价高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是金额大,但开票量相对较小。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