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额发票是在国税局购买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地税机关监制的通用发票从2016年7月起停止使用,这标志着地税监制的通用发票正式告别历史舞台。
三、定额发票使用时整本启用,不得拆本分散使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并设置发票登记簿。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专人保埋缺管、专库(柜)存放,不得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以及源禅发票登记簿,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雹液尘和查验后销毁;遇有发票被盗、丢失发票、损(撕)毁发票情况,要查明原因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申请挂失作废并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