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医疗矛盾纠纷

2020-06-10 社会 91阅读
一、 医患协商:
双方认定后应经过公证或担保
发生医患纠纷后,医方要立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与患方一起做好现场实物、病历资料、诊治记录等材料的封存工作,主动向患方及医方当事人了解详情,弄清患方的意见及要求,缓解紧张的冲突气氛。
如果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医方应劝说患者家属进行尸检。医疗机构在提出尸检时,应当树立证据意识,应当书面向患方提出,并要求患方出具书面意见。其次,在进行全面调查之后,调查组应提出正式的意见,而且要尽量取得调查组成员内部的统一,指定专人向患方说明和解释,切勿多人参与,以免措辞或言语不一,引起患方猜疑。
在向患方说明时,言语表述要婉转而明确,绝不可含糊其辞。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常常会多方咨询或查阅有关的医学专业知识,他们试图从医方的解释说明中找出存在的漏洞和矛盾。在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时候,医院要制作和解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原因、双方共同认定(含认可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的确认)的医疗事故等级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并由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对于赔偿数额较大,有潜在变故的纠纷,应通过公证或担保等形式以强化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 行政调解:
一旦达成协议“毁约率”低
行政调解是指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居中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医患双方经过协商解决不成,对医疗纠纷的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向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鉴定结果来主持调解。由于行政调解是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后,往往执行比较顺利,“毁约率”比较低。但由于患方一般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院的主管部门,在处理纠纷中会偏向于保护自己的医护人员和维护医疗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因此容易产生对行政部门调解的不信任,从而会导致医疗纠纷调解的不顺利,甚至会给医疗纠纷的解决带来麻烦。
三、 医疗诉讼
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患方不想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患方可以通过医疗诉讼的方式解决。患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医院只能做好应诉的准备。
应诉:冷静应对 注意证据保存
医院接到法院传票时往往会产生抵触情绪,这无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医院应以正确的态度、积极的心态配合应诉,把审理案件的过程看成是澄清事实的过程。同时,医院要妥善保存有可能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庭审的各项证据材料,并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答辩的准备。
举证:增加证据权威性
选择最有利的举证内容
在举证过程中,医院可以让本单位经验丰富的专家参与对专业问题的说明,也可以聘请外单位更高规格的医学专家参加,只要经过充分的准备,举证的过程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并不困难。
在陈述举证内容时,医方要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证据。如医方有明确且有利的鉴定结论,则提供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即可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鉴定结论,其法律效力要高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如果没有经过鉴定,或者结果对医方不利,只能进行病历举证,但病历举证往往难以达到举证的效果,最终仍需依靠相对强大的鉴定证据。
抗辩:多角度抗辩
抗辩的过程是反驳原告诉讼理由的过程,医院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
1.强调医疗事故争议及侵权诉讼的时效性,或者强调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如:死者家属拒绝尸解超过48小时;患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受损时间已超过1年;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2.强调诊疗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说明医方已尽到应当注意的义务,不存在过失和违法行为。
3.强调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明原告的损害后果虽因医疗活动引起但并非过失的医疗行为所致。
4.强调患者病情的严重性、危险性及时间的紧迫性,说明病情发生发展的不可预见性、外界力量的不可抗拒性。
5.强调原告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诊治的情由。
6.强调因原告侵犯医务人员的人格权利或扰乱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导致诊疗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7.利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免责条款进行抗辩。
在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只能做到精益求精,不可能万无一失。随着人们对医疗服务的要求提高,医疗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医院出现医疗纠纷关键在于如何应对和解决,并找出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避免在以后的工作中再发生类似的问题。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方应尊重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办理,对于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决不能一赔了之,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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