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第一次结婚时提交的证件一样,需要再多加一个提交其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就行了。
结婚时需要的证件: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常住户口簿(有效期内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红底或蓝底)三张;
3、当事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非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申明(当场填写);
4、军人《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条适用军婚)
扩展资料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出具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另一方可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交其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丧偶证件如何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结婚登记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