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折算工龄不计算。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辽宁省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6)11号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二)挂钩调整
企业: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拆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