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举证的权力

2022-03-10 社会 328阅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同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在行使辩护辩论的权利的同时,虽然要对自己作无罪或罪轻,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解,这种辩护辩解是被告人的权利,前面我们分析了,法理学上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实质上就是被告人、犯罪嫌疑提出自己无罪、或罪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主张,对于这种主张的证据,在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收集、掌握的前提下,被告人或辩护人就有责任提供,否则,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自然会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被告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也是符合证据法学理论的。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证明责任问题上的一般贯例或者通行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凡积极主张某一事实存在的一方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消极否认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这一贯例或者说是一般原则,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由提出控诉的一方承担。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司法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行轻重,有无加重、从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事实和情节全面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被告人作无罪辩解是依法行使辩护的权利,而不是履行证明义务。但是,我们从法学理论上分析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被告人作无罪辩解的主张成立,司法人员举证的有罪主张就不能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讲,被告人提出自己无罪或罪轻、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积极主张,在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没有掌握其证据的前提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有责任提出相应的证据,所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虽不对自己无罪承担举证责任,但对其无罪主张的积极意见,也有就责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有可能使自己的无罪主张被否定,由此,笔者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时,就有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其次,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罪轻或具有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积极主张,除了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以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仍有责任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虽然,在刑事诉讼中,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处的地位来讲,不利于其积极主张进行举证,但可以向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提供证据线索,或者委托辩护人承担该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可行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或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刑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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