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需要自己出钱办理房产证。
一、办理房产证
首先,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第二,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第三,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第四,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第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二、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
1、个人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
(1)购房合同(正本);
(2)购买发票(原件);
(3)竣工决算书(原件);
(4)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经过公正的委托书。
2、单位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需要的材料:
(1)购房合同(正本);
(2)购买发票(复印件);
(3)竣工决算书(原件);
(4)单位介绍信(同时还需注明单位性质、委托何人前来办理);
(5)《住房质量保证书》、《住房使用说明书》。
3、二次交易,买卖双方需准备的材料:
(1)房产证;
(2)建设部监制的、统一的买卖契约4份;
(3)买卖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双方亲自到场办理。
如果单位参与交易,还应提交买卖双方单位介绍信,并在其中注明单位性质,委托何人前来办理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与复印件。若买方是集体单位、有限公司、三资合资企业的,还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费用
1、契税:1997年10月1日前签署合同的按6%收取
1999年7月30日前签署合同的按3%收取
1999年8月1日后签署合同的建筑面积在144/㎡(含本数)以下,
且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含本数)以下,且成交单价低于4600元/㎡,
且小区容积率在1.0(含本数)以上,符合以上全部条件的按1.5%,
有任何一条件不符则3%
2、劳务费:3元/㎡
3、登记费:100㎡以下的按90元/宗收取
100-200㎡的按100元/宗收取
每增100㎡加收10元
4、测绘费:50㎡以下的按80元/宗收取
50-100㎡的按120元/宗收取
101-200㎡的按160元/宗收取
201-300㎡的按200元/宗收取
5、印花税:0.03%
备注:
(1)印花税在办理完税证明(或办证证明)时缴纳;
(2)劳务费、登记费、测绘费在办理交易鉴证证明书时缴纳;
(3)以上收费标准只供参考,一切按政府部门最终收费为准。
扩展资料:
一、一般程序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二、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
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
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
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