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一定要确定你和原单位是否还有关系?因为一般被单位除名的员工档案会在除名以后直接移送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另外,时间太长了,很多事情早已物是人非了,即使提出仲裁申请都已经远远超过时效了。 尽管当初你出走是有原因的,但是当时单位拖欠几个月工资,也不是只拖欠你一人的,再者说,单位在给你家人传信说要把你除名之前,肯定多次找过你的,即使最初单位有过错,但远远不及你的一别七年、拒不联系的过错严重啊。
其实,按现在的人才流动的规定,你走,单位没有过多对你的追究,只是除名而已,单位还是比较宽厚的。你在单位干了三年,走了七年,时隔九年了,你觉得怎样处理这件事你才不亏呢?虽属于分配的单位,是你自己主动放弃的,如果你觉得还应该做得好一点,是指什么方面呢?要求单位追补7年的保险?光滞纳金单位也要出保费的好几倍了呀! 所以,你首先要确定你的档案是否还在原单位,如果你的档案真的还在原单位就比较好办一些,因为只要你的档案依然还在单位,就是属于尚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就有回旋的余地,你可以利用你的友情处理的方式,靠人情去解决;但是如果单位已经把你的档案转出了,问题就很难再与原单位有纠葛了,因为从法规角度上,你的要求没有可以得到支持的法规依据。
就你的情况,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尽快设法将档案转移到现单位,立刻恢复你的社保缴费,等有机会再将广东的社保缴费转移回来,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损失。你现在还很年轻,到你退休前你在这段时间未缴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无论是年限还是个人账户都还是可以弥补过来的。
最好不要再去和原单位扯皮,一来你胜诉的把握不大,二来白耽误你自己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