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2020-09-23 社会 61阅读
我国过去一直主要根据事故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程度将事故划分为:
1.轻伤事故:导致受伤害者损失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作日而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事故。
2.重伤事故:使操作者脑、眼、四肢、躯干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3.死亡事故:造成受害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其后的抢救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还因一次事故中死亡人数多寡之别而被定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人数1~2人)和特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达到或超过3人)。
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人们发现,仅用“轻伤”、“重伤”、“死亡”来衡量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过于笼统而含糊,难以明确而清楚地反映出各种伤害事故、尤其是重伤事故到底使受害者遭受何种损害、伤愈后劳动能力的恢复程度如何等等。故GB6441—86《工伤事故分类标准》中采用了按伤害后果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事故分类的办法。
(1)死亡:任何由工作伤害导致的死亡,无论其伤、死亡间的时间有多长。
(2)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非死、但使受伤害者永不可能再从事可以获取报酬的职业,或在一起事故中导致下列三种情况中任何一种残缺(或未残缺但功能完全丧失):两眼,一只眼和一手(臂、脚、腿),不在同一侧的下列肢体中的任何两个:手、臂、脚、腿。
(3)永久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上述不同,此处指的是身体的某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残缺或失去作用,或者全身或部分功能遭到永久性损坏,不管该肢体或身体功能在受伤前的情况如何。
(4)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不导致死亡或永久性损伤,但导致一天或更多天不能上班工作。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可分为暂时性部分和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两种。
不仅如此,GB6441—86中还明确规定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为轻伤,等于或超过105天的失能伤害为重伤。至于损失工作日的多寡,则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计算或选取。
(1)死亡和永久性伤害按表定天数,而不管实际歇工日数为多少。
(2)不存在延月统计问题。如某人死于5月份,则该月该人的损失工作日数为6000天。
(3)身体不同部位负有创伤的患者,其总损失工作日数为各部位对应的损失工作日之和。但须注意,对同一肢体,表中伤害部位所对应的数字即该伤害之数值,不能将该部位对应的数值再同该部位前端对应的数值相加。以手指为例,某一手指某关节截断,按关节位置查表定天数,无相加问题;但不同手指不同关节截断,则将相应的天数相加。
(4)暂时性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按实际歇工天数(指医疗部门诊断同意休工的天数)计算,受伤害当天不计,但包括其后直至重新上班前的所有日历天数(即包括星期天、节假日和厂休日等)。
“损失工作日”的计算,轻、重伤的确定正确与否对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及评价影响甚大,故在事故调查及统计分析过程中决不可随意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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