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佣关系不能认定工伤,劳动关系条件下才存在工伤,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雇佣关系一般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解决。
关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关系,目前理论还有争议,实践中现在雇佣关系一般按劳务关系处理,民事案由规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通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解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扩展资料: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1、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雇员在一定时间内提供劳务,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所有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
2、雇佣合同中雇员工作中所产生的风险,如受伤,致他人损害,工作物灭失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承担;承揽合同中的履行风险则由承揽人承担;
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4、雇佣关系中,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一般不存在亏损的风险;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则要自行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给付;
5、雇佣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等,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的组成部分;承揽关系中则无此要求。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