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取缔无证非法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执行,若对行政处罚不履行决定的,则有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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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以来,以新化县人民法院为主、县教育局、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配合联动,采取强制措施,取缔新化孟公镇的桥头幼儿园、吉龙幼儿园。
开学之初,新化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县幼儿园办学行为进行专项督查,在督查中,发现乡镇少数幼儿园存在无证办园、手续不齐、师资队伍低劣、不遵循教育规律、以赢利为目的、误人子弟等现象。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督查情况汇总,提出了对全县乡镇幼儿园进行整治的建议:对基本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进行整改规范,要求其达到合格要求;对办学条件完全不符合要求的幼儿园坚决取缔。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督查情况形成报告,提交给新化县教育局和县人民政府,得到县政府领导和县教育局的高度重视。县教育局在全县范围采取了整治行动,对规范乡镇幼儿园的办学秩序和办学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整治中,吉龙幼儿园、桥头幼儿园是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无办园许可证的非法幼儿园,规模较小,设备简陋,办园条件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教学上“小学化”倾向突出,违背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规律,严重影响着幼儿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且举办者以盈利为目的。
对县教育部门三令五申责令停止办园、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多次现场督查提出的整顿意见不服从,县教育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这两所幼儿园先后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其停止办园、停止招生,举办者置之不理,今年春季开学仍然继续开展招生活动。因幼儿园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影响恶劣,为对当地人民群众和幼儿负责,新化县教育局向县人民法院提交申诉,请求法院立案予以强制取缔。
县人民法院接到教育部门的申诉后,立即予以立案,依法判决,并向这两所幼儿园下达了强制执行裁定书,令其停止办园、停止招生。出动法警,与县教育局、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同志一起,赴办园现场依法强制取缔。
到发稿为止,对吉龙幼儿园、桥头幼儿园已依法强制取缔执行到位。为做好幼儿受教育的善后工作,执法人员在取缔这两所非法幼儿园的同时,当地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就近安排了几所合法幼儿园无条件接收被取缔幼儿园的幼儿,解除家长的后顾之忧,维护当地社会的稳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幼儿园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