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片山双方都有自留山证,有纠纷,县政府给了另一方。请问县政府这样做合法吗?我们怎么办?
45、林业\\“三定”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如何处理?\r\n答:对林改前已经按有关规定协议(协商)收回的,维持不变;还没有收回的,应按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精神,自留山稳定不变。\r\n46、林改前农户全家外迁(外县、外省),村组通过会议,把他的自留山分给了其他农户,现外迁农户(有证)回来要山林,应如何处理?\r\n答:如果当时是群众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应要回已交出的山林。如果不是自愿交回而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