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不是林权证。
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为了鼓励社员植树造林,在不影响集体林业发展的前提下,把一部分荒山划给社员作为自留山,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自留山是指具体山林,而林权证只是一个证明,两种不是一个概念。
扩展资料:
自留山相关基本政策
一、自留山的“三权”
农户自留山的“三权”,是指自留山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属集体,林地使用权属农户,自留山上的林木属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平常所讲的“自留山登记发证”,指的是自留山使用权的登记发证。
二、自留山林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表述内容与此相同。
三、自留山经营的基本单位是家庭
《宪法》第八条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林权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留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