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防范和打击驾驶电动自行车实施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新修订的《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川公发[2014]92号),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公发[2015]20号)宜宾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登记办证时间
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8月31日。
二、工作目标
(一)彻底整治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防范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发生,切实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环境。
(二)电动自行车实现全面登记管理。
三、上牌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第3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第5.1.1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达标电动自行车核发白底绿字达标牌照。不符合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核发白底红字牌照。
四、电动自行车登记
(一)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车主应携带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和电动自行车。因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历凭证以及车身上未打刻车架号,但所有人能确认来历合法并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二)到公安交警设在翠屏区、临港区的四个上牌点登记上牌。四个登记上牌点为翠屏区三个(南岸七星大道广骏二手市场内、天池大桥南桥头永中驾校内、上江北美食城内300米处)、临港区一个(临港客运站对面佳伟汽修厂内)及各区县电动自行车上牌点办理注册登记。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1、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与车辆不符的;
2、车辆具有非法拼装、加装、改装情形或者因毁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3、车架号有打磨、挖补等人为破坏痕迹涉嫌被盗、抢嫌疑的。
五、配套措施
登记场所内提供免费拓印车架号,免费安装号牌.
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8月31日。保险公司专门开设“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险种按每车每年90元收取保费,累计赔偿额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额5万元。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8]84号),收费标准为:行驶证工本费10元/辆,号牌工本费20元/辆。
六、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从2015年6月1日起,新购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前,可凭合法的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合格证通行。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七、在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2015年6月1日前购买的所有电动自行车和6月1日(含6月1日)后购买的纳入我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工作。从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未纳入我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公安交警将对无牌无证上路的电动自行车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