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场所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必须在许可范围内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服务范围。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管理组织应经常(或)定期开展卫生检查改进工作,并做好记录,建立卫生档案。
(3)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经常性卫生检查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做好记录。
(4)应设有机械通风设施。场所(馆)内禁止吸烟,设立明显禁烟标志和专门吸烟室。吸烟室应安装通排风装置,并保持通风良好,空气清洁。
(5)浴室门口应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
(6)应加强自然通风,保持机械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机械通风设备按卫生要求定期清洗过滤设备,保证室内足够的新风量。微小气候必须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二、从业人员卫生
(1)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洗浴场所的从业人员应掌握一定鉴别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常识,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就浴顾客,应立即劝阻其就浴。
三、洗浴用水、工具卫生
(1)设置消毒间或消毒区域,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对公共用品进行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2)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户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20%。
(3)饮具、毛巾、拖鞋、足浴用容器和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可采用煮沸30分钟或蒸汽30--60分钟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