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106条最新司法解释

2020-08-16 社会 87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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