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保价或没有声明货物实际价值,那么只能按运费的几倍计算来赔偿损失。《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拓展资料: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邮政法》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2、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3、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