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
第十八条 会员大病住院医疗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住院医疗待遇,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范围为:会员因病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房、康复病房、120病区及类似病房的住院)治疗的一次性医药(不含自购和外购药)、诊疗、手术及住院费。大病住院医疗保险项目的范围详见附件一《园区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范围》。
第十九条 会员因大病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根据不同等级医院,分别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含本数)的部分由会员个人自理,也可视同门诊医疗费用。各级起付标准如下:
(一)三类综合医院:会员600元,退休会员500元;
(二)二类综合医院:会员500元,退休会员400元;
(三)乡镇等基层医院:会员400元,退休会员300元;
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70%,当年第三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
第二十条 会员每一住院病程费用的结付,根据以下等级,按累进级差比例在公积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中退休会员按同比例增加5%执行:
第1级 起付点至20000元部分,结付85%;
第2级 2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结付90%。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会员因病情需要进行市内医院转院的,按高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会员在医疗结算年度内累计大病住院、非大病住院特定门诊(Ⅱ)及部分自费医疗项目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的费用,大病统筹基金不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