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商标法21条和申请商标时类似商品的问题?

2020-10-14 财经 99阅读
第一个问题,依据是商标法的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的在先权利是指商标权,而商标权是限制在指定使用商品之上的,因此,在同一类似群组里,不能以和在先的商标权冲突的商标申请注册。
第二个问题,这个问题用第51条来解释,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按照本条的解释,注册商标不能够使用在注册商品以外的商品上。违反者,构成冒用注册商标。
第三个问题,实践中,大多数申请人都有用到整个类似群商品的现象,严格来说,属于违法行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
1、于申请人和来说,混淆了类似群组先占和所有的概念。商标在一个类似群组申请1件商品,只是对该类似群组拥有一种先占的在先权利,相当于在该类似群组有在先的申请权,但并不等同于该商标在该类似群组的所有商品上都拥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商标专用权还是限定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
2、商标管理机构对此种行为一般不进行查处。就目前来看,工商机关对于此种行为的查处极少,审查的范围仅限于是否有商标注册证,主要商品是否在该类似群组。而对于使用在未注册同类商品上、申请人名称地址变更、商标图样更改等方面少有审查,间接造成了此种使用现象。当然,不排除有工商机关对此进行审查,本人曾遇见过衡水市一个区局工商对超出指定使用商品的查处,处以罚款;
3、立法方面的不完善。目前申请商标的商品,均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现为第九版。该表仅为参考,虽然可以作为行政和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的参考,但是该表也明确说明,该表并不能完全概括所有商品和服务,认定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而行政司法部门也未对此种现象做出过明确的解释。
4、客观上欠缺合理。如果严格按照商标法对于指定商品的规定,实践上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2501类中,既有服装,也有裙子、内衣等。指定了服装商品,可否使用在裙子上,依法不可以,但是实际裙子确实属于服装。严格依照商标法规定,显然不合情理。此类情况还有很多,例如挂面和面粉制品、泵和离心泵。。。
商标法快修改完了吧,希望会有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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